监管动态 企业 河南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药处罚〔2022〕5-3号 |
处罚名称 | 濮阳市盛世龙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未在销售医用氧时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2021年11月8日,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销售医用氧时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未在采购医用氧(液态)时,未按照规定索取、留存药品销售凭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警告。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在销售医用氧(气态)(批号:220714,包装:每瓶40L)时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销售凭证,再次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药监药当罚〔2021〕5-7号)的要求对2021年11月8日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濮阳市盛世龙都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02706798528B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桑爱德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01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4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2-09-1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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