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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以下企业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8号)的情形:马鞍山市宝芝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濮塘店、马鞍山市宝芝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湖花园店、马鞍山市海上健康管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博望长裕店、马鞍山市海上健康管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东北路店、和县和商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善厚分公司、马鞍山华佗国药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晨光花园店、马鞍山华佗国药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欧尚店、马鞍山绿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含山林和店、马鞍山绿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含山祥平店、马鞍山市花山区天美健大药房、马鞍山市雨山区瑞锦堂大药房。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说明第七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撤销行为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6〕134号)规定,我局依法撤销上述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各撤证企业在撤证期间,必须暂停一切药品经营行为,如在撤证期间仍有药品经营行为的,一经查实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希望各撤证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及认证申请,我局将适时组织验收。
特此通告。

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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