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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100006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599730674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徐崇良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制度》(文件编号JX-QJ-QC-010-A),规定应对原辅料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核查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但2021年2月至7月,上海锦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5批爱柔肤隔离精华,收到爱柔肤隔离精华乳的半成品料体后,未按照上述制度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未核查半成品料体出厂检验报告。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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