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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1000070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缇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缇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6351097385T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开艳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稚优泉酵母焕颜修护面膜(批号:T1E31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530,净含量:120g)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52.85元;2.没收违法产品:稚优泉酵母焕颜修护面膜(批号:T1E31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530,净含量:120g)4871盒;3.罚款:人民币528235.68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6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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