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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2636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752489232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吉田嘉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作为“蝶翠诗”、“DHC”品牌化妆品的经销商,是“蝶翠诗”、“DHC”品牌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当事人在从事“蝶翠诗”、“DHC”品牌化妆品销售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1.当事人于2019年8月7日、2021年4月26日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含有“羟乙磷酸四钠”成分,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2.当事人于2019年7月31日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含有“羟乙磷酸四钠”成分,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二款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608504.64元、违法所得为1146618.50元,库存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1863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1745件。 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下架,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上述化妆品。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没收违法所得(1146618.5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1146618.50元(一佰一拾肆万陆仟陆佰一拾捌圆伍角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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