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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崇处〔2022〕302021001006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崇明区珺轩美容院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李雪艳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310230MA1M56467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雪艳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2020年8月20日,当事人从诸暨市欣夫人美容馆处以340元/盒的价格,购进12盒三多九如如一玉兰泥膜(生产企业:广州爱戴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323,批号:2020/03/06,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5),并以68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该产品属于化妆品。2021年6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堡镇石岛路617弄22、23号的上海市崇明区珺轩美容院进行抽样,现场对其经营的上述批次的三多九如如一玉兰泥膜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7月2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HC202101300),显示上述样品的菌落总数检验项目(结果5000CUF/g,标准规定≤10005000CUF/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规定。至2021年8月6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销售4盒上述批次的三多九如如一玉兰泥膜用于抽样检测,因销量不好,剩余8盒于2021年7月18日退回上家供货商处。至案发,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8160元,违法所得2720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2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 (人民币)一万元整 、违法所得 贰仟柒佰贰拾元 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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