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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0958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白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白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2MA1GBKL79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顾丁香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有一名称为“NF逆风乐淘”的网络店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经营销售。为满足顾客需要,当事人通过委托他人购买并带回国内的方式购进“法国娇兰帝皇蜂姿修护复原蜜”2瓶并在其淘宝店铺内销售,上述商品已通过我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但未加贴中文标签。至2021年4月26日案发,当事人共计采购并销售未加贴中文标签的“法国娇兰帝皇蜂姿修护复原蜜”2瓶,销售单价为610元/瓶,销售总价为1220元,因消费者在购买上述商品时使用了店铺优惠券,减免销售总价10元,故当事人法所得共计为1210元,货值金额也为1210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对消费者进行退货处理并下架涉案商品。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1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 人民币一万一仟贰佰一拾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6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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