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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059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令飞美容美发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孔令飞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310107MA1KJLFE8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孔令飞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建立其经营的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1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一万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6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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