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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01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昱沫健康管理中心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昱沫健康管理中心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MA1HBLCLX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隋彦波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起在长清路1200弄1号1栋1F10063-1011商铺开设“碧蔻诗”足浴店,面积约80平方米。 违法行为一: 当事人自2021年6月起在店内张贴“足部反射区挂图” 介绍自己所提供的足浴服务,为店堂广告的广告主。挂图广告内出现“足疗十大好处:一.强身健体,增强免疫,延年益寿;二.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三.防治高血压;四.防治风湿性关节炎和腿脚麻木;五.防治糖尿病;六.防治感冒,驱寒暖身;七.美容减肥;八.防治脑溢血和脑血栓;九.消除疲劳,使人感到身心愉快;十.健脾益肾,调脏理腑,治疗亚健康”表述,其中,“……二.防治神经衰弱和失眠;三.防治高血压;四.防治风湿性关节炎和腿脚麻木;五.防治糖尿病;六.防治感冒,……八.防治脑溢血和脑血栓;……”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为医疗用语。 当事人自上海黄浦区广北美容美发用品商店购买上述挂图广告,支付费用72元,据此,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72元。 违法行为二: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从北京二十四季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购入“舒缓套盒(浅黄)”9套、“舒缓套盒(橘色)”9套、“舒缓套盒(红色)” 9套,套盒内包含化妆品均为“二十四季舒缓草本液(50ml*1)”、“二十四季舒活草本油(10ml*3)”、“二十四季舒缓油(50ml*1)”,为店内顾客提供按摩时使用。经查,“二十四季舒缓草本液”生产企业为广州市中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96309;“二十四季舒活草本油”生产企业为广州市中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96028;“二十四季舒缓油” 生产企业为广州市中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96275。上述三款化妆品均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购入上述化妆品用于经营使用,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建立并执行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10144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一万零一佰肆拾肆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6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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