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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全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工作。
《规定》着眼提升全区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根本目标,结合机构改革后药品监管事权变化实际,围绕“干什么”,对计划制定、抽样检验、核查处置、经费保障等任务进行了明确;围绕“谁来干”,对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自治区药监局机关、检查分局、事业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围绕“怎么干”,对药品抽查检验工作各环节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进行了细化。
《规定》还要求,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药品抽检工作制度,加强抽检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纳入药品安全年度考核评议范围,确保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工作,推动全区药品抽检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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