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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支持我省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化妆品行业早日复工复产,省药监局积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不断优化化妆品备案管理,切实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对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产品进行评功效宣称价,并上传功效宣称依据摘要;补交原平台备案化妆品的执行标准、产品配方等资料。结合我省实际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4月29日,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告知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和完成历史产品备案资料补充填报的,可向省药监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同时要求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及时对备案产品进行自查和整理,不再开展相应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备案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或者注销。
下一步,省药监局将在确保公众用妆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细化相关法规的落实措施,加大宣贯力度和政策解读,督促我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在确保新法规平稳落地的同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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