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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药品监管局出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药品监管执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指导意见》针对新制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基层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疑点、难点相关问题,对法律法规适用规则、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适用、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认定、假劣药处罚决定依法载明质量检验结论、《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为执法实践中有效实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指导意见》共八章三十二条,主要对新旧法交替期间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无过错免责条件进行了细化;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方法、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责任人所获收入的组成进行了统一;对假劣药处罚决定应当载明、无需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的情形以及根据质量检验结论认定假劣药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考虑中药饮片大多来源于自然生长的中药材,受其生产环境影响较大,可能会出现大小、表面色泽等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但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对此类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的出台,体现了贵州省药品监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的决心,为依法开展药品案件查处、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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