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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药监行罚〔2021〕7号 | 黔药监行罚〔2021〕51、51-1号 |
案件名称 | 贵州骏江实业有限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案 | 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柴胡(醋北柴胡)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贵州骏江实业有限公司 | 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073897402F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96363477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邹刚 | 胡有凤 |
主要违法事实 | 贵州骏江实业有限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 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柴胡(醋北柴胡)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4日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9日 |
备注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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