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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药监械罚〔2022〕5号 |
案件名称 | 新疆泰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未进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未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新疆泰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MA775F1B0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韩** |
主要违法事实 | 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未进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未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1.3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已履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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