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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有关部署要求,为保证我省辖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市场供给和质量安全,云南省药监局认真研究,并立即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加强质量监管,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确保产品合法、购销渠道合法、贮存运输符合说明书要求,结合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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