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沪药监妆〔2021〕20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局、食药检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有关部署,我局决定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继续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报送检查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联系人:化妆品监管处黄维丹,电话:021-54909127,业务监督处徐玉明,电话:021-54909295,邮箱:hzpjgc@smda.sh.cn)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附件1
本市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在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市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全面自查、集中整治网络销售化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办法》关于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各项规定有效落实,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应结合日常监管、舆情监测、投诉举报、抽检、案件等相关信息,在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排摸基础上,联合相关网络监管部门,根据国家药监局通知要求的三大工作重点,对注册登记在本市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开展网上核查,强化监督。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作为监管重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一)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的化妆品,以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二)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
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且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开展重点检查,对标签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等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检,清理整治利用网络销售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限用组分生产的化妆品等,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等,以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告或者通告不合格的化妆品。
三、职责分工
化妆品监管处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全市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自查整改和专项检查阶段工作,督促各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会同稽查局组织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法规培训,督促平台开展全面自查整改。
业务监督处负责指导稽查局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发现违法行为的查处,督办重大案件,协调跨区、跨部门案件,开展行刑衔接。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法规培训、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整改,配合市药监局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调查处置工作。
稽查局负责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配合化妆品监管处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法规培训,督促平台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
食药检院负责对本次专项行动要求的重点产品开展网络抽样检验。
四、工作措施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推进:
(一)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
1.按照本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化妆品监管处会同稽查局,一要组织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规培训,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二要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自查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的情况。三要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开展集中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经营药品监管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报告要求见附件1)。同时将涉及本市的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区市场监管局,将涉及省外的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要求详见附件2)。
2.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部署专项行动,会同相关网络和广告监管部门,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计划和检查要求,分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本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一要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规培训,及时宣贯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二要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三要积极配合市药监局督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查整改工作的推动以及后续调查处置工作。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会同相关网络和广告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一要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查整改阶段发现的核查线索要追根溯源,对违法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和相关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二要强化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查处。三要积极拓展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网络监测,通过数据检索、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靶向性,对网络监测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查处。对于市局组织统一监测后交办或各区监测发现转送的网络违法线索,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四要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2022年国家和本市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重点产品开展网络抽样检验。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10月)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填写相关情况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按要求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周密部署,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是国家药监局和本市化妆品监管的重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要将专项行动与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结合起来,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引导企业知法守法。二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整体部署,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加大监管力度,监督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监督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通力协作,行刑衔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单位一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专项行动发现的网络销售化妆品违法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理,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及时研究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检查的震慑作用。二要发挥市场监管整体优势,加强部门协作、系统协同,对涉及利用网络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的,依法移送查处;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着眼长效,构建机制,大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分析网络经营化妆品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舆情监测研判,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构建共治格局。
(四)加强信息报送,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各单位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市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报告。请各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送本次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附件3);2022年3月15日前报送自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整改阶段情况统计表(附件4);2022年10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工作汇总表(附件6)。专项行动有关的监督抽检、案件查处等信息由市药监局统一公布。
附件: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3.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联络员 信息表
4.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自查阶 段情况统计表
5.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行为制止报告表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 平台内经营者名称 | 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 | 主要的涉嫌违法行为 | 已做出的 处置措施 | *是否已将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相关药品监管部门 | 相关核查线索 移交时间 | |
本市 | 省外 | |||||||
*注:涉及本市的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区市场监管局;涉及省外的相关核查线索移交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2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核查线索移交表
电子商务平台名称 | 联系人 | |||
移交时间 | 移交单位 | |||
移交线索涉及的主要涉嫌违法行为: | ||||
电子商务平台已做出的处置措施 | 做出处置措施的时间 | |||
核查线索移交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5项内容) | ||||
1.涉嫌违法化妆品名称 | ||||
2.涉嫌违法化妆品的销售网址 | ||||
3.涉嫌违法化妆品的产品展示页面图片 | 以附件形式提交 | |||
4.涉嫌违法化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信息 | 以附件形式提交 | |||
5.涉嫌违法化妆品的相关交易记录 | 以附件形式提交 | |||
6.其他相关信息 | ||||
附件3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
专项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联络员姓名 | 所在部门 | 职务 | 联系电话 | 邮 箱 |
化妆品监管处黄维丹,联系电话:021-54909127 邮箱:hzpjgc@smda.sh.cn
附件4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
专项行动自查阶段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 组织开展自查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 清理违法化妆品产品数量 | 建立化妆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情况 | 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宣贯培训次数 |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化妆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数量 | 已建立制度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量 | 已建立制度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数量 | |||
附件5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 监督 检查 企业数 | 责令 整改 企业数 | 约谈 企业数 | 案件查处情况 |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 | “处罚到人”的 人数 | 移送公安 机关案件数 |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 |||||||
附件6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工作汇总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数量 | 检查网络销售者数量 | 检查产品数量 | 违法产品数量 | 清理违法产品信息数量 | 清理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数量 | 清理整治未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数量 | 清理整治标签违法宣称产品数量 | 清理整治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 未发布化妆品消费警示经营者数量 | 已建立化妆品管理相关制度数量 | 备注 |
附件2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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