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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江苏至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莲子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2.38322万元,处以罚款12万元。

江苏至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莲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应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莲子”452.4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壹拾玖元肆角;
3、处以罚款1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38322
合计:14.383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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