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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辽宁省药监局公示处罚结果。阜新市嘉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未注明产品批号医用氧(气态),被处罚150万元。

案件名称:阜新市嘉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未注明产品批号医用氧(气态)劣药案
当事人:阜新市嘉和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未注明产品批号劣药“医用氧(气态)”,货值金额1.4805万元,违法所得1.4805万元。
处罚种类和依据: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805万元,罚款150万元。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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