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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妆协 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
近日,据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报道显示,在对该市兰山区一视力保健按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视力保健按摩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虚假商业宣传化妆品误导消费者,被处罚款人民币445500.00元。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涉事视力保健按摩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养生保健以及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化妆品不在其经营范围。当事人于2020年7月下旬购进销售XX系列化妆品6种,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按《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办理经营化妆品变更登记。
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八条 也再次强调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化妆品经营单位都应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化妆品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XX产品是将脂肪分解,用特色技术定层、定点、定量、定位,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皮下脂肪层。今天减,明天瘦,想瘦哪里瘦哪里”、“XX给我们代言,我们公司和她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三效合一,果蔬酵素,通肠润便、中医埋穴,调理身体新陈代谢、肚脐给药,抑制糖分的吸收。”本案当事人在XX系列化妆品宣传课件中和产品推介时宣传用语夸大事实,对“XX品牌”化妆品做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向从严处理,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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