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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圣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1〕2021号
违法行为类别:未凭处方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为2011241、规格为5ml:15mg、生产厂家为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5.30元,应按未凭处方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处方药论处,货值金额为15.30元。
处罚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的违法所得15.30元。
3、给予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货值金额15.30元1.5倍的罚款,共计22.95元。
罚没款项合计38.25元。

二、绵阳安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1〕2016号
违法行为类别:销售劣药化橘红(胎片)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化橘红(胎片)(批号为20190102、20180724;规格为3克/包×6包/盒;生产厂家为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性状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违法所得3106.05元。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没收销售劣药化橘红(胎片)的违法所得310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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