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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鞍山巨力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刺五加、劣药蒲公英等药品案
处罚决定书文书:辽药监稽三〔 2021 〕 001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鞍山巨力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孟祥君、关昕、石淑华、张莹、韩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4064073583D
法定代表人:孟祥君

主要违法事实
鞍山巨力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标示为安国市久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刺五加430袋、劣药蒲公英1600袋、劣药山药80袋、劣药罗布麻叶140袋;销售标示为江西顺福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80罐。销售假药刺五加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2795.00元,销售劣药蒲公英、山药、罗布麻叶等药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12908.00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对鞍山巨力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对孟祥君、关昕、石淑华、张莹、韩楠给予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企业所获收入;罚款。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结果
(一)对鞍山巨力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销售假药刺五加违法所得2795.00元;没收销售劣药罗布麻、蒲公英、山药等药品的违法所得12908.00元。
3、处销售假药罚款1350000.00元;销售劣药罚款116172.00元。
罚没款合计1481875.00元。
(二)对鞍山巨力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刺五加(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0月18日)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孟祥君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企业所获收入39067.60元,并处罚款10548.25元,罚没款合计49615.85元;
2、没收企业质量负责人关昕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企业所获收入22232.45元,并处罚款6002.76元,罚没款合计28235.21元;
3、没收企业质量管理部部长石淑华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企业所获收入22552.92元 ,并处罚款6089.29元,罚没款合计28642.21元;
4、没收企业收货员张莹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企业所获收入22552.92元,并处罚款6089.29元,罚没款合计28642.21元;
5、没收企业验收员韩楠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企业所获收入24553.40元,并处罚款6629.42元,罚没款合计31182.8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待履行:履行期限为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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