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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党参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药监罚决〔2021〕1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党参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党参(批号:190101)【性状】不符合中《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生产、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2259.9元;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2259.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6日送达)
处罚机关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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