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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青葙子劣药被罚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1〕1013号
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青葙子劣药案
违法事实
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性状不符合规定的批号为190901的中药饮片青葙子。
处罚依据
《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销售青葙子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7.09元;2、并处违法生产青葙子劣药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2,256.76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3,063.85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08月02日(2021年8月2日送达)
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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