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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天府康草堂药业有限公司(91511402MA62J87E4C )
法定代表人 鲍智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药监罚决〔2020〕2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劣药金银花
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6日,行政相对人生产批号为200301、规格为净制的中药饮片金银花45kg。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该批号金银花检验项目【性状】、【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涉案药品金银花货值金额7200.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生产劣药金银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金银花37kg(除去抽样所用等8kg);
2.处以生产劣药金银花货值金额7200.00元(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即3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59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7月30日
处罚机关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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