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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粤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不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游医销售定制式义齿,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重庆粤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活动保持器(透明、弯制)、矫治器第二类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重庆态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不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销售定制式义齿,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重庆美尔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不具有资质的单位销售定制式义齿,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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