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食药监药通专〔2017〕1号
广州市中联兴医药有限公司:
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依法进行药品经营活动。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请你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特此通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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