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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外线治疗器”(型号CQ-61,出厂编号003726 9K;型号CQ-61P,出厂编号025705 9A;型号CQ-61P,出厂编号017859 9L)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且经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复检,“传导发射”项均不符合规定。该公司生产上述产品的行为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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