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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湖北法院对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绝不手软,依法严判。
销售假药?三年!
2013年4月至10月间,陈某某伙同徐某某租赁某小区做为窝点,安装网络电话,通过“某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樊某某、游某某等人,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假冒“中国国际糖尿病研治中心”医生向社会公众采取电话销售的方式销售假药“利康·活胰胶囊”。被告人陈某某在租赁的仓库,将从武汉购买的假药贴标、包装并安排荆州市沙市区某快递公司给客户发送。徐某某负责招聘人员的管理、赠送客户假药的配发、销售假药数据传输、假药流转等事务。樊某某负责假药配送。经鉴定,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销售金额为2053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5300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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