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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乐硅酸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规格型号:CQC-222A+;产品编号:20030900074)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AH2020-QSC-00367),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均匀度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YY 0306-2008《热辐射类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渝械注准20162260062《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的要求。
处罚的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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