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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绿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案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内蒙古绿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批号:190313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尚未销售的批号为19031301的中药饮片“五加皮”7Kg及违法所得3176.00元,并处货值金额3603.54元2.5倍的罚款9008.8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18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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