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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玉林市玉通大药房有限公司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2020年11月30日、2021年1月26日两次检查现场企业质量负责人黄光明、质量管理部部长黄忠培工作时间均不在岗;
2、质量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如:(1)2020年11月30日、2021年1月26日两次检查均由广西水力药业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周毅陪同,且无法提供检查所需的人员健康档案、培训档案、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资料等材料;
(2)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任命黄光明为质量负责人、于2021年1月1日任命万伊萍为质量管理员,但未能提供上述两人的岗前培训记录,对以上两人进行询问确认尚未开展岗前培训;
(3)当事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针对2020年11月30日中药饮片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时所提出的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整改;
3、当事人未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只在8楼设置有门牌为“玉通大药房”的一间办公室,室内放有大量杂物和一套办公桌椅,无其他办公设备及用品。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2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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