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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现就两证换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配制)药品(制剂)的(详见附件),请务必于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申请的公告》(2020年第112号)等有关要求,向省局提交换发申请。
二、拟通过委托方式继续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请按照《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相关规定准备资料,向省局提交换发申请。
三、拟通过委托方式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并向省局备案。
四、逾期未申报或经审查不符合换发相关规定的,省局将依法注销。
联系人:李杨联系电话:0311-6663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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