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奎屯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部分药品不能提供购进票据、销售过期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一款,129条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37盒、过期药品11盒,计48盒;
2、对违法购进药品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
3、对销售劣药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
罚款合计20万元。
2026-05-27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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