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组织对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9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2026-05-27
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