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处:
1.没收违法所得242381元;
2.处涉案值243828.8元2倍罚款计487657.6元(243828.8*2=487657.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730038.6元。
3.没收已召回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