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瑞欣医药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05-27
2026-05-07
2026-04-28
2026-03-18
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