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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为落实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关于 适用国际 人
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 》( 2018 年第 10
号 ) 的 要求 , 我中心依据 ICH 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 【 E2A 、
E2B ( R3 ) 和 M1 】, 起草了 《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
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 以下称 “本标准和程序 ”), 具体如下 :
一、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
品 ) 临床试验后 , 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 ( 包括中国境内
和境外 ) 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
不良反应 ( 以下简称 “非预期 严重不良反应 ”), 以及本标准和
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 , 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
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 、 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 :( 1) 导致死亡 ;( 2)
危及生命 , 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 , 并非是指假设
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 ;( 3) 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
长 ;( 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 ;( 5)致畸、致出生缺陷 ;
( 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
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 , 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
危及生命 、 死亡或住院 , 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
情形之一的发生 , 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 例如在急诊室的
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 , 未住院的恶液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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