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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文档简介: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
专家名称: 山药
更新日期:2022-06-16
类别:药品/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页数:17页
应用岗位:药品注册
应用地区: 全国
法规依据: 《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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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为落实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关于 适用国际 人 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 》( 2018 年第 10 号 ) 的 要求 , 我中心依据 ICH 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 【 E2A 、 E2B ( R3 ) 和 M1 】, 起草了 《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 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 以下称 “本标准和程序 ”), 具体如下 : 一、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 品 ) 临床试验后 , 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 ( 包括中国境内 和境外 ) 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 不良反应 ( 以下简称 “非预期 严重不良反应 ”), 以及本标准和 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 , 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 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 、 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 :( 1) 导致死亡 ;( 2) 危及生命 , 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 , 并非是指假设 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 ;( 3) 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 长 ;( 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 ;( 5)致畸、致出生缺陷 ; ( 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 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 , 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 危及生命 、 死亡或住院 , 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 情形之一的发生 , 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 例如在急诊室的 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 , 未住院的恶液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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