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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文档简介: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对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应结合药物安全性特性和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评估,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许可前启动药物警戒检查,具体实施可参照对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检查工作。
专家名称: 山药
更新日期:2021-12-03
类别:药品/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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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岗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PV,药物警戒负责人
应用地区: 全国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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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附件 1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 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等 相关要求 ,指导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 下简称持有人)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自 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 ; 对获准开 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的,应结合 药物安全性特性和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评估,在临床试 验期间或上市许可前启动药物警戒检查,具体实施可参照对持有 人的药物警戒检查工作。 有关 检查 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 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 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与稽查的衔接、 跨区域检查 协作 、 检查 结果 的 处理等 相关工作, 按照《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 药品检查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 2021 〕 31 号) 等有关 要求执行。 一、 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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