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 、完善 我省 社会药房经营活
动准入管理和监管 标准,促进 湖北省 药品零售业高质量发展,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规范和
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 实施办法 适用于 湖北 省行政区域内
药品零售企业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所 属连锁门店( 以下简称社
会药房 ) 许可、备案和报告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 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是指社会药房
从事经营活动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 、相关经营活动备案或报告
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 【准入管理职责】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制定全省
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监管政策, 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开展 社会药房经营活动 许可 、备案和报告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 部门
(以下称 药品零售许可 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 依
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社会药房 行政许可 审批、备案和报告管
理 工作。
第四条 【准入标准与监管原则】 社会药房按照强化事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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