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根据 《 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 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
测 、 风险控制 、 产品召回等义务 , 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依照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加强管理 , 诚信自
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 。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
可证。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 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 , 确保产品可追
溯 。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 、 保存生产经营信息 , 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
溯体系。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 , 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 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 、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
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 、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 新
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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