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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 ,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 “持
有人 ”) 和 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
“申办者 ”)开展 的 药物警戒活动。
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
害反应 进行 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 三 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 ,通过体系
的有效运行和维护 , 监测 、 识别 、 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
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 四 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 基于 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
物警戒活动 ,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 ,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
第五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 、
药品经营企业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 活动 。 鼓
励持有人 和申办者 与科研院所 、 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 , 推动药
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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