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 第二类精神 药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经营管理,确保经营合法、药品合格,特制定本制度。
2. 依据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
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
法规 现行版 。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 、第二类精神药品 的质量管理。
4. 职责
质量管理员、业务部、储运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
5. 1.1 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从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具体品种
的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
发企业购进。
5. 1.2 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手续完备,供货方应
开具合法票据,按规定另册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记录按规定妥善保存。
5.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
5. 2.1 验收员按照《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对购进或销后退回的蛋白同化制剂、肽
类激素实行双人进行逐批验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包装必须标明规定的 标识
和警示说明。
5.2.2 要及时填写药品验收记录,记录至少保存 5年。
5.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储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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