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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事宜的说明

文档简介: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
专家名称: 山药
更新日期:2021-01-13
类别:药品/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页数:2页
应用岗位:质量管理
应用地区: 全国
法规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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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附件 2 关于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事宜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 事宜说明如下: 一 、持有人应当充分研究,确保变更后的药品与原药品质量 和疗效一致 。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 管,特别要强化对已经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 变更监管。 二 、本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药品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及备案 事项可按原程序和有关技术要求继续办理。持有人也可主动撤回 原申请,按照《办法》要求进 行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三、对《办法》第 10 条实施设置过渡期。为避免政策变化 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 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 2009 〕 518 号,以下简称 518 号文 )中境外生产药品(原进口药品)通 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为境内生产的,境内持有人可在 2023 年 1 月 15 日前继续按照 518 号文的要求开展研究并申报补充申请, 逾期停止受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按照 518 号文的要求,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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