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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修正)

文档简介:(2003年8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8月24日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卫生部、海关总署第86号令〕修正)
专家名称: 罗汉果
更新日期:2019-11-11
类别:药品/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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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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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2012 修正 )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已撤销 );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86 号 发布日期 :20120824 实施日期 :2012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法规正文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2003 年 8月 18 日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 4号令公布,根据 2012 年 8月 24 日卫生部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卫生部、海关总署第 86 号令〕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 、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 ,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以下 简称 《 药品管理法 》、《 海关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 ,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 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 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或者《医药 产品注册证 》),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进口准许证 》。 第六条 进口单位持 《 进口药品通关单 》向海关申报 ,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 《 进 口药品通关单 》,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 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 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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