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确保与公司发生业务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的审核。
4、职责
4.1 采购员负责索取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并在计算机系统录入质量基础数据,进入审批流程;
4.2 质管管理员负责审核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4.3 质管部长、质量副总负责审批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5、内容
5.1 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性审核
5.1.1 首营企业的概念: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
5.1.2 供应商为药品批发企业的,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设置计算机系统经营范围,许可证经营范围未标注“冷藏冷冻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购进品种不得设置相应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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