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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眼科超声乳化和玻璃体切除设备及附件。包括:眼科超声手术设备,分类编码16-05-01;其他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玻璃体切割器),分类编码16-05-05;眼科治疗和手术辅助器具(眼内照明器、玻切头、注吸仪、眼科超声乳化手术仪用附件),分类编码16-05-06。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45页 更新时间:2024-01-23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眼科超声乳化和玻璃体切除设备及附件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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