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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新版GSP第二十三条 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请问此条文应如何理解?另外,由于目前企业均想尽可能节省人力成本,人员配备都不是太充分。请问按新版GSP要求,
CIO在线-鸭跖草的回答:
新版GSP第二十三条主要是强调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不能兼职。这些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他们不能兼职采购、收货、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会、信息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此处的不能兼职包含三层意思:(1)他们不能兼职其他工作; (2)他们的职务也不能被别人兼任;(3)他们之间也不能互相兼职;(4)允许上级对下级工作的临时兼任,但应有相关证明。 强调上述人员不能兼职的主要目的是(1)保证质量管理独立,不受干扰的进行; (2)防止他们兼职其他工作而影响质量管理对其他环节的制约力;(3)保证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实施质量管理工作。 除上述岗位外,新版GSP未严格限制其他岗位的兼职。比如养护员可以兼保管,保管员可以兼出库复核员等。但企业不能因为GSP没有禁止,就随意对其他岗位进行兼职,因为兼职越多,岗位员工需要掌握的岗位培训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就越多,如果随意兼职,可能导致工作能力和效率的下降甚至产生反作用。 因此其他岗位的兼职,要求企业在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绝不能为节省人力成本而随意甚至胡乱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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