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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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发现在广东地区,赢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挂靠在一个公司的名下。这种规定就存在一个问题:这种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给药品批发公司的材料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抬头不一致(许可证是门诊部,营业执照是公司)。这个公司只是一个投资公司,它没有购进药品的经营范围,那么,当地药品批发企业如何与这些诊所进行业务往来呢?也就是货款、发票、随货同行单怎么做到一致的?如果不能做到一致也可以,当地药监部门是否默许诊所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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