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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您好,我发现在广东地区,赢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挂靠在一个公司的名下。这种规定就存在一个问题:这种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给药品批发公司的材料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抬头不一致(许可证是门诊部,营业执照是公司)。这个公司只是一个投资公司,它没有购进药品的经营范围,那么,当地药品批发企业如何与这些诊所进行业务往来呢?也就是货款、发票、随货同行单怎么做到一致的?如果不能做到一致也可以,当地药监部门是否默许诊所这种行为?
CIO在线-路路通的回答:
你好,可能你对现广东地区盈利性医疗机构的情况没有全面了解,现标注为盈利性的医疗机构其实都是先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后才进行办理营业执照的,而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时都是以XXXX公司为命名,所以就出现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名称无法一致的情况了,那么我们企业在发现有这种情况,需核对医疗机构这两个证件的关系,必须是两者同为一个单位(医疗机构),不能以什么挂靠或依附的形式,而供应商开具销售发票都是为增值税专票,需有税务号,所以必须开至医疗机构企业;这种情况是广东地区盈利性医疗机构变动的转变情况,以后会统一信息的。药监也对这种情况都是先核实两者是否同一,再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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