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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用了营业执业的名字做首营资料,随货同行单也是。例如营业执业广州市AA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是AA诊所。资料已上传药监,请问这个可以通过内审来反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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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在线-杭菊的回答: 完整回复查看 0 次
您好!感谢到本平台提问。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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