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以上问题根据我的个人理解解答如下:
①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同一经营主体的连锁公司可以签订协议委托批发公司进行储运。批零一体化是广东创新药品经营模式的重要举措,开展批零一体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本规定要求以及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药品监管局将依法为同一经营主体办理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许可。
此外,该政策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这意味着,即使批发公司没有第三方物流资质,只要其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了省药品监管局的批准,仍然可以从事药品的储存和配送业务。
总的来说,在实施药品批零一体化政策的背景下,同一经营主体的连锁公司可以签订协议委托批发公司进行储运,并且即使批发公司没有第三方物流资质,只要其满足了相关要求并得到了监管机构的批准,依然可以进行药品的储存和配送。这些措施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激发药品流通市场活力,提高药品供应效率和质量安全。
② 在药品批零一体化政策下,同一经营主体的连锁公司和批发公司不能够共用质管部同一班人员。具体来说,连锁总部和批发公司均需设立独立的质管部,设置相对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分别配备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员。根据GSP制度要求,质量负责人、质量部经理、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等岗位不得兼职。这是为了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与可控,防止因为部门间资源共享可能带来的风险。
而其他如采购、财务、人力行政等部门人员则可以共用。这种做法不仅符合药品经营相关法规的要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连锁总部的经营成本,整合了公司部门资源,有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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